为了搭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高效的沟通平台,营造良好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热点或焦点问题的研究氛围,拓宽大学师生和实务工作者的研究视角,88038威尼斯联合科研和实务部门,开创性地利用午间开展系列沙龙活动。
2018年3月29日12时,第三期午间沙龙如期在
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5会议室举行。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讨论又重回学界视野。长期以来,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责任范围等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为促进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沟通交流,乌兰博士主持了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困境与理论应对”为主题的沙龙,特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王永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东小口法庭法官陆婧作为主讲人,88038威尼斯法律史学研究院罗冠男副教授、88038威尼斯私法教研部刘智慧教授作为嘉宾,会上嘉宾们针对陆法官和王检察官的发言进行了非常热烈的讨论。与谈嘉宾陶乾副教授、李琳博士等也分别发言和参与讨论。
主讲人陆婧法官从审判的角度结合案例来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新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她说新旧司法解释对比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保护利益角度的倾斜,由保护债权人转向保护未具名一方;二是举证责任的变化。随后,陆法官通过列举两个案例生动的说明了“因本人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何种情况下能构成24条的除外情况,她说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旧的司法解释,只要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除外情况,就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新法实施以后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之外所需债务债权人举证证明用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最后,她谈到了新司法解释对法院的影响:一是加大了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减少;二是再审和抗诉案件增多;三是法院审理难度加大。
主讲人王永革检察官首先介绍了民事检察部的职责是审查审判活动、生效判决的合法性,强调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进行审查。其次,他通过列举案例来说明司法实践中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看似谁主张谁举证,实则转嫁至反驳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接下来他主要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他说实践中具体用途由实际操作一方掌握,另一方实际难以了解,举证责任仍然是在反驳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新司法解释的第2条相比原司法解释二24条在合理范围内仍可转嫁至未举债一方;新司法解释的第3条实际效果也不理想,根据以往经验,承认举债一方会把债务包装的看起来很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他认为目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合法不合理,列举了两个案例,生动形象的体现了其不合理之处。最后,他发表了自己个人意见,认为寄希望于法律条文来缕清这种家庭成员对外所负债务的希望渺茫,新司法解释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遵循了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又借鉴了婚姻家庭法中的家事代理权理论,将合同相对范围扩大,使非借款人被动地成为合同的借款人,有可能无辜地遭受被负债,当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但实际效果则是损害了实际借款人配偶的合法利益。
罗冠男副教授谈了最高院从司法解释二24条到新司法解释的历程。首先是司法解释二24条意在保护弱势一方,但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多问题,比如反24条联盟的出现。接着2017年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排除了非法债务、第三人恶意串通,但在实践中效果也不是很理想。2017年最高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保护未举债一方的诉讼权利、保障被执行夫妻基本生活权益。最后迎来了新司法解释的四个转变:一是如果夫妻一方未具名根据司法解释二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排外情形,新司法解释则相反;二是举证责任由未具名一方转至债权人;三是在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由一刀切变为了对举债目的的认定;四是利益保护由保护债权人转向保护未具名一方。最后她认为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司法解释应着眼于如何平衡债权人与未具名一方的利益保护。
刘智慧教授针对陆法官和王检察官的发言,提出了关于共同生活在实践中的认定,陆法官和王检察官列举了不同的情况,分别介绍了其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
李琳博士提出将“家事代理权”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论基础值得商榷,若将日常生活所需改为共同利益,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因为在实践中很多事情不是日常生活所需,但却是重要的共同利益,比如送孩子出国留学。他还谈了自己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效果。
乌兰博士总结到由于合同和夫妻财产关系的隐秘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实务中确实凸显了许多问题,不仅是合同法与婚姻法等实体法适用方面,因司法解释还涉及到证据等程序性内容,建议大家今后继续积极探讨。随后宣布88038威尼斯午间系列沙龙第三期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