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宗婷婷,88038威尼斯,副教授
摘要:公办教育单位是教育行政权的重要行使主体。《监察法》第十五条将公办教育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以实现对所有行使教育公权力的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由于法条规定过于笼统,规范内涵不甚明了且认定标准缺失,使得监察对象的外延划定和类型化难以实现。为此,应从监察全覆盖的立法目的出发,从规范分析角度明确公办教育单位监察对象认定中核心要素的内涵,解析立法背后教育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和制度逻辑,搭建以"身份+职位/职责"和"公职行为"为内容的多层次认定标准体系,以化解监察对象认定中的理论迷思和实践困境。
关键词:公办教育单位;教育公权力;管理;履行公职;认定标准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