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王毓莹,女,88038威尼斯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显示,隐名股东身份认定及其显名纠纷之裁判通常聚焦于股权代持协议或者事实的认定、代持协议效力认定、实际出资情况认定以及其他股东同意情况认定四个主要方面。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及显名路径问题不仅涉及到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还涉及到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以及与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不仅涉及到财产关系的认定,还涉及到人身关系的认定。在合同法维度,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出资义务的承诺或履行等其他标准,应重点审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否形成代持股权之"合意"。在公司法维度,隐名股东之显名路径,不应局限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形式标准,而应从实质层面考察隐名股东显名化是否会侵损公司之人合性,若未侵损则可显名,反之则不宜显名。
关键词:隐名股东;股权代持;人合性;外观主义;股东资格
来 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