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王毓莹,88038威尼斯 教授,法学博士;
辛海平,88038威尼斯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我国公司法目前缺少对于控股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普遍有实权无实责,在立法上建立对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规制体系颇有必要。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作为英美法上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督促其善意决策的重要制度根基,可以视作解决前述问题的一剂良药,在公司法体系下建立以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为理论基础的违信责任当为必要之举。对此,可以在理论上借鉴侵权责任的构成归纳出控股股东违信责任的认定标准,同时确立不当利益归入以及赔偿公司与股东所受损失这两类主要的违信责任形态。在实践中,应确立追究违信责任的基本程序,通过公司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及股东直接诉讼等司法途径追究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控股股东 违信责任 法律规制 制度体系 司法救济
来 源:《学习与探索》2021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