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学术研讨会于2022年7月2日下午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线上会议的方式举行,来自理论界、司法实务界、行业界以及律师界的二十多位专家学者围绕虚拟财产法律保护这一主题,结合理论与实践、跨部门法学科展开了深入交流。本次会议由88038威尼斯商业秘密保护法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88038威尼斯主办,88038威尼斯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承办。
开幕式上,88038威尼斯副校长、88038威尼斯数据法学研究院院长时建中教授发表重要致辞。时校长首先表达了对青年教师的肯定与鼓励,随后,他指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一个非常前沿、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的主题。作为一个伴随着互联网诞生的新兴事物,虚拟财产与数据以及作为技术手段的数字紧密相关,与传统意义上的无形资产有所区别。《民法典》实际上规定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但既有理论在解释虚拟财产的属性及其相关权利体系的时候,存在着一些不足。虚拟财产的内涵与外延界定、与数据的关系、归属、转让等诸多问题,尚值得探讨。他认为,就虚拟财产该如何保护的各种问题,当下学术界与实务界均未有定论。这些问题需通过国家层面的法治化治理加以解决,法学理论需迈进前沿,为法律实践提供必要的指导,这也是本次会议开展的意义。最后,时校长向各与会嘉宾表达了祝福与谢意,并预祝本次会议顺利举行。
88038威尼斯副校长、
88038威尼斯数据法学研究院院长时建中教授
88038威尼斯院长许身健教授主持了开幕式。许身健院长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举办背景与创新团队的成果情况。本创新团队由学校2020年批准成立,由88038威尼斯陶乾副教授领衔,成员大部分由88038威尼斯的教师组成,目前已取得多项成果。自成立以来,团队科研工作聚焦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时代前沿问题。本次研讨会将围绕虚拟财产的定性、保护、产业治理等问题集思广益,进行多方探讨。许身健教授代表本次会议的主办方之一88038威尼斯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欢迎与感谢。
88038威尼斯院长许身健教授
主旨演讲环节
主旨演讲环节由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主持。曲会长指出,虚拟财产是现实财产在虚拟世界的投射,其价值最终依然要在现实世界中兑现。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生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应当从“补足”与“充实和加强”两方面加以解读:即如果已有的法律对这种新的社会现象的规制存在缺失,那么就需要对此进行补足;如果已有的法律规范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应用到其上,那么就需要对已有的法律进行加强,以明确其应对性;这是两个重要的原则。接下来,曲会长对三位主旨发言人一一进行了介绍。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曲三强教授
第一位主旨发言人是88038威尼斯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会长费安玲教授,她的演讲主题是《虚拟财产与无体物:溯源与发展》。
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会长、
88038威尼斯比较法学研究院费安玲教授
费安玲教授首先引用博登海默与黑格尔的论著,指出法律概念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是清晰有序的,其包含执法中的应然概念、司法中的实然概念与立法中的秩序概念。这三种概念从应然到秩序呈渐进式,其中,秩序概念最应在法律各界中形成共识。回归虚拟财产视阈,如果其内涵和外延没有得到清晰界定,保护虚拟财产则无从谈起。
接着,费安玲教授从罗马法中的无体物开始进行概念溯源。财产概念的外延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对社会现实的认识不断变化,将不断有新的内容进入,而网络时代,无体物便包含了虚拟财产。
随后她提出,应当对数字和数据进行区分。数字是客观的,不可交易的,任何时代都有数字,其本身不能作为一种财产;而数据信息则具有稀缺性、独特性、可交易性、财产性,其与计算机技术、网络功能的高度契合意味着技术可以实现数据要素的量化生产。当下,数据信息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关注,立法对数据安全的强调,本质上是在强调数据信息或数据财产的交易问题。
虚拟财产概念也不同于数据财产,指的是现实财产的网络状态(如数据电文形式的有价证券),以及网络特有状态所体现的财产(如游戏账号)。她指出,虚拟财产在与现实社会存在通道时,其财产性才能真正得以体现。
最后,费安玲教授总结道,网络中的数据信息是虚拟财产的一部分,虚拟财产则是无体物的一部分。我国《民法典》实际已突破了物债二分体系,且构建了物债知三分体系,但《民法典》立法的缺憾在于没有新增知识产权编。网络环境下的虚拟财产能够与现实世界的财产交互,同时,其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也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并未跳出物权基本思维,而在未来立法工作中,应站在无体物角度,以网络世界视角来看待虚拟财产的保护和确认问题。
第二位主旨发言人是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他以《数字财产权利的法理思考》为主题发表演讲。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
马长山教授指出,只有将虚拟财产置于数字法治框架内讨论,才能更接近其真实面目。理由在于,现代法治生成时并无虚拟财产概念,其基础是物理时空、自然人格与物质财富,具有物理性与生物性的维度,核心是物权中心主义,也由此才形成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分。而当今已步入数字时代,每时每刻都存在着大量的数据与信息的生产、流动、处理和利用活动,而这些是现代法治体系中所曾未涉及的、也未能规范的。因此,对于信息、数据乃至虚拟财产而言,均不宜套用物理世界中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制度规范。现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信息、数据的规范本质上仅提出了模糊的概念,也并未进行具体确权。为此,不应把现代法律逻辑与观念强加于数字空间上,更不应以工商时代的规则逻辑来演绎和裁剪数字生活,而应基于数据逻辑来创设新的确权思路。
就如何构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逻辑,马长山教授提出三个观点:其一,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应当由其自身属性来决定,因此,应抛弃过去的利益论、意志论,从分享与控制的角度来加以确定;其二,虚拟财产的权利形态随不同场景而变化,与过去的物权、债权等单一形态不同,虚拟财产具有多元性与流动性;其三,数据不存在物理疆界,针对数字财产的保护不应按照所有权保护方式进行,可依据其效果与功能来进行保护。
马长山教授认为,理论发展应当跟上实践创新的步伐。他从历史角度回顾了法学发展路径,人类历经传统法学、现代法学,现在即将进入数字法学时代。由此,应当超越现代法学权利框架的限制,遵循数字法学的基本思路来对虚拟财产进行权利定位与价值判断,并将数字财产确认为一种新型权利。
主旨发言环节的第三位发言嘉宾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姚佳教授,她以《“准支配性”视角下的数字资产的法律属性》为题发表了演讲。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姚佳教授
姚佳教授首先在分析广义的数字资产的发展脉络的基础上,指出当下数字资产的发展体现出现实与虚拟世界交互的层层递进,在此基础上,数字资产在不同观察角度或技术赋能下会呈现出不同特征,也因此可能存在多种属性。针对一些争议,她提出可将“准支配性”作为思考的切入点。
姚佳教授认为,数字资产的底层技术逻辑的转变,使得确权规则更趋清晰。例如,近几年兴起的NFT,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的特点,基于该特点,NFT在知识产权领域、拍卖业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区块链技术则提供了基础设施载体,在不同链上形成的客体——如不开放的私链、半开放的联盟链、去中心化的公有链——支配性程度不同,其中,公有链上产生的相关主体对客体的支配性尤为显著。只要链越开放、公开、去中心化,支配性便会随之越强,也即底层技术的赋能会有助于数字资产权属规则的清晰化。这一思维也有助于理解未来虚实交互等多种场景下的资产确权规则。
第一单元 虚拟财产的保护模式与法律规制
本单元的主题研讨由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国瑞教授主持。孙国瑞教授介绍了本第一单元的主题研讨由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国瑞教授主持。孙会长指出,从语言表达上讲,实践中有数字财产、数据财产、虚拟财产、信息财产等等各种各样的名词。对于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模式这个主题,无论是传统法学还是现代法学,对于实体财产的物债二分还是三分,迄今仍有很多的待解决的问题。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新问题不断涌现。期待本单元的六位发言人的真知灼见。单元六位发言人的身份:两位法官,两位学者,一位律师,还有一位是公司的法务部法律研究总监;并表达了对各位发言人的欢迎。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国瑞教授
本环节的第一位主题发言人来自于司法实务界,他以《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及其竞争法规制》为题,讲述了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保护路径,以及数据行为正当性的判别。
他指出,互联网语境下,数据多以数据集合的形式出现,而数据集合具有无形性、多主体性,若无法律干预,这种特性使之无法在市场机制下形成资源最佳配置,甚至可能导致原创萎缩、搭便车现象泛滥。他提出,针对数据集合的法律保护,当下学界主流观点是采取赋权保护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为数据生产者提供激励,在数据相关权利和他人行为自由之间划定界限,降低公众信息成本,也为数据的利用者提供合理的行为预期。
但是,数据赋权保护模式存在值得研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数据具有流通性,在互联网视阈下产权激励会导致流转成本提升;其二,数据产业呈现生态性,法律应当对产业链中各主体的共赢提供保障,若对数据所有人进行过度保护,则有损于其他主体创造性的发挥;其三,平台经济已为数据所有人提供了有利市场地位,且数据要素的价值在于其通过算法等技术而发挥出的预测能力,在此意义上,赋权保护的激励必要性并不显著;其四,赋权保护的正当性不足,存在侵蚀版权制度效用的隐患。
比较研究普遍认为,赋予某一参与者专属的、排他性的所有权并不可行,需要在多主体之间合理平衡不同利益。这便要求对数据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别标准加以研究。就数据使用的目的与性质而言,应当评估使用者是否为合法用户、对原产品增加多少价值;就原有数据的性质而言,应评估数据来源的公共属性以及投入的实质成本。此外,应评估数据使用行为是否对原数据产生实质性替代,以及使用行为对市场或潜在市场的影响。最后,他不建议采取强产权保护模式,而应通过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数据专条的方式,来明确数据竞争的正当性判别标准。
本环节的第二位主题发言人是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孙山老师,他围绕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体系归属进行了分享。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山副教授
孙山老师指出,当前《民法典》体系并未明确体现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他指出,应转换研究范式,不拘泥于物债二分体系,从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特性出发进行结构性法律关系分析。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却不同于一般物权或知识产权,其基于技术限制或对平台运营的依赖,而呈现出有用性、相对的稀缺性与受限的可支配性。物权说的缺陷源于平台无法做到无限期运营,而债权说的弊端在于过度贬损了网络用户寻求救济的权利。
事实上,知识产权的出现已经对诞生于罗马法时代的物债二分体系形成了突破,而虚拟财产的出现深化了这种突破。从财产权法律效力的绝对和相对二分来看,物权、知识产权以及虚拟财产权等权利均属于财产绝对权,而债权属于相对财产权,商业秘密、未注册商标则属于未上升为权利的财产法益。
孙山老师提出,应当避免财产与财产权、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等概念的混用。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种已被《民法典》确认的新兴权利,对其保护模式的研究应回归虚拟财产的物理属性以及它与其他权利客体的区别。
来自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专家发言介绍后,本单元的第三位主题发言人来自于产业界。抖音法务部法律研究总监李颖以《对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模式的思考》为主题展开分享。
抖音法务部法律研究总监李颖女士
李颖总监指出,《民法典》针对虚拟财产的规定过于简要,关于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而分配、转让等实际运用问题及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等学理问题,《民法典》均没有予以回应,而是交给了司法实践。
就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而言,学界围绕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利益说等观点,存在诸多争议。关于以何种形式保护虚拟财产,李颖总监认为,相比数据确权方式而言,可借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文件中所体现的数据产权范式,即通过对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以及数据经营权的分类及构建,来强调数据的流通价值,激励数据增值。鉴于虚拟财产与数据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对于不同的虚拟财产如网络账号、道具等,可依据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层采取不同保护模式。
李颖总监提出了虚拟财产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如:数字遗产能否继承、虚拟财产能否转让分割、平台对虚拟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约定是否有效、用户对虚拟财产进行租赁、交易的合同效力为何、平台应采取何种态度对待用户的虚拟财产交易行为、为用户提供虚拟财产交易、租赁服务的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随后,她以实践中的两个具体案例进行深入探讨。在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中,法院认可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并根据合伙财产的分割规则来予以处理;在腾讯诉交易猫案件中,法院却否认游戏账号的虚拟财产性质,认为其性质应当为债权凭证,并认为提供账号转让交易服务的平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上述实践争议,李颖总监认为“先赋权后保护”模式并不适用于发展迅速的网络时代,尤其是账号、道具等虚拟财产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实名制等密切相关,在性质尚未界定的前提下,她不建议对虚拟财产匆忙赋权、予以过多刚性保护。她提出,应注重产业生态内上下游各主体、各行业的协同发展,法院可通过从实践中提炼争议点、总结焦点、寻找规律等方式,逐渐将司法经验上升为指导意见、司法解释等方式来进行处理。
接着,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阁围绕《网络游戏类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司法认定》进行分享。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阁法官
就权利属性问题,她赞同超越物债二分体系的“综合说”,即网络虚拟财产包含多类权利与法益,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其他投资性权益(如网民的合伙权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其他民事权益、法律不禁止的其他财产法益。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通过被侵害法益的类型来判断诉争虚拟财产属于何种权利客体,再在该权利的制度框架下进行后续分析与判断。
具体到网络游戏领域,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可分为游戏账户、游戏虚拟货币、道具装备三类。针对这些虚拟财产的定性,学界同样存在无形财产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类型说、物权说、债权说等争议。这些学说争议反映到了司法实践中:基于无形财产和财产利益说,有法院认为游戏虚拟财产虽处于网络特定环境,但依旧具有价值,在一定条件下可交易,不影响其作为无形财产受法律保护,也有法院认为该虚拟财产依赖于游戏平台的网络服务,不能如物权一般绝对化,有法院指出所有权归属游戏运营者,用户仅享有有限使用权;基于债权说,有法院通过认定交易合同下的债权转让性质来主张虚拟财产是一种债权;基于新型权利说,有法院认为游戏玩家支付法定货币后所获得的对价是操作账户权限的行为利益,而这是一种新权利。
本单元的第五位主题发言人是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李伟民律师,他就电子服务合同虚拟财产处置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发言。
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李伟民律师
李伟民律师首先就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民法典》第127条仅提出了数据与虚拟财产概念,若需具体适用,还应明确虚拟财产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李伟民律师认为,可类比于股权或著作权,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是个人信息权或者企业数据权的客体。
随着网络技术发展,面对庞大的用户群体,网络服务商难以再进行传统一对一合同谈判,用户基本上不可能一字一句阅读合同,也基本不具备修改合同的话语权。李伟民律师提出,此时不能用传统纸质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来解决合同效力问题,并建议道,正因虚拟财产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可同样区别规范。若对人身权利部分进行限定或排除的条款未经消费者或用户同意,则该条款当然无效;反之,关于财产性质的部分,则视提示说明程度而判断其有效与否。
第一单元的最后一位主题发言人是创新团队成员之一,88038威尼斯张佳华老师,她就《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法律保护》进行了分享。
88038威尼斯张佳华老师
张佳华老师指出,目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针对虚拟财产案件的罪名适用之争,在诸多裁判中,与虚拟财产有关的案件涉及侵犯通信自由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这实质上反映的是虚拟财产所涉法益是财产性法益还是网络管理秩序法益的争议。张佳华老师提出,就刑法领域下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归属问题,学界主要有五种观点:其一,将虚拟财产扩大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此时可适用盗窃罪;其二,对财产的扩大解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故应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尤其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后,无论该电子数据是否具有财产属性,都不应当适用盗窃罪;观点三则认为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都不足以准确判定虚拟财产的属性;观点四与观点五均认可网络虚拟财产兼具财产性与数据性,分别主张其属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最后,就虚拟财产应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秩序法益来保护,还是作为财产法益来保护的问题,张佳华老师认为,作为财产法益保护应成趋势。但她主张,不论趋势如何,司法应具有统一性。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可分层进行,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与犯罪行为方式可适用不同的刑法罪名,反之,类案则需作相似处理,从而建立统一的裁判标准。长远来看,可通过刑法修正案增加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的罪名,辅之以司法解释与发布指导性案例,来明确化虚拟财产的法律适用。张佳华老师建议,应避免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侵权行为犯罪化,需强化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配合。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法律保护更应着眼于“保护”、着力于犯罪“预防”,并加快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第二单元 虚拟财产的交易规则与平台治理
本单元的主题研讨由88038威尼斯副院长刘智慧教授主持。刘智慧教授表达了对各位发言人的欢迎,并对本环节的几个发言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88038威尼斯副院长刘智慧教授
第二单元的第一位主题发言人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法官。他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游戏账号租赁平台的行为认定及规制》进行了主题分享。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法官
杨德嘉法官指出,现实中,部分玩家不希望在游戏中投入过多时间金钱,而另一部分游戏级别高、装备多的玩家愿意出租账号,游戏账号出租平台便把上述供需两方信息进行展示、匹配,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进交易。但这种租号中介服务存在诸多弊端,例如,其干扰了实名制和防沉迷的落实,减少了游戏公司的正当交易机会与经营利益,增加运营成本,此外,于普通用户而言还会贬损他们的游戏体验,甚至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正因如此,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介入存在一定正当性。
关于法律的介入是否可能会不合理地限制游戏用户的权利,杨德嘉庭长认为,租号平台大规模的、长期的、集中的、高频的、经营性质的行为,与用户个体少量的、偶尔的、非经营性质的账号租借交换行为有本质区别,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仅禁止经营性账号中介服务行为,并不会影响到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此外,在游戏中购买产品与现实中的购买行为同样有本质差异,后者意味着取得所有权后权利人可依法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他人不得干涉;但在游戏情境下,对游戏道具的取得与使用本质上是依约所获得的游戏服务,而非财产性质的买卖或所有权转移。故而,用户将自己的账号通过出租平台频繁出租,本质上是要求游戏公司根据用户的意志向不特定第三人提供服务,这显然有违合同和相关法律规范。
本单元的第二位主题发言人是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老师,他发表了以《虚拟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制》为题的主题分享。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老师
许可主任提出,网络虚拟财产可分为“虚拟入口型”和“虚拟内容型”两类,前者指的是账号等用户通过它可以接入网络空间的“关卡”,后者指进入网络空间后所获得的资产,比如游戏装备、虚拟货币、NFT等等。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竞争性、永久性、互联性等特征,此外,它还是由多元主体创作(co-authorship)所得,集合了用户、服务提供者、IP授权者等多方主体。大量网络虚拟财产基于债权产生,但其自身却并非债权,而具有了狭义财产权的特性。
回归虚拟财产转让的法律限制,这种限制表现为三种类型:基于网络虚拟财产内在特征的限制、基于人身专属性的限制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针对第一种限制,可引入治理策略概念,即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共同参与治理、对转让进行限制。对于人身专属性限制,可采取匿名化的方法将网络虚拟财产与个人之间进行隔离。至于来自公共利益的限制,其有诸多表现形式,譬如实名制是出于网络安全考虑而对虚拟财产所施加的限制、禁止比特币在集中平台转让是出于金融安全考虑,防沉迷系统是为保障未成年人权利而设计出来的限制等等。
延续着虚拟财产交易这一话题,接下来的主题发言人是腾讯公司法务总监刁云芸女士,她以《虚拟账号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为题进行了主题分享。
腾讯公司法务总监刁云芸女士
刁云芸总监指出,虚拟账号是指企业或个人所拥有或控制的、以电子字节形式存在、可进行有价交换的各种数据。虚拟账号具有虚拟性和真实性,即其虽以虚拟形式存在,但能通过账号与实际权利人相对应。虚拟账号还兼具财产属性与精神属性,前者诸如视频会员账号,后者诸如社交账号。基于这些特点,虚拟账号具有价值与归属,也因此需要法律来加以保护。
关于虚拟账号的权属关系,现行法律规定由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约定优先,同时也要求不得随意转让、囤积账号。目前网络服务平台的通行做法是:在用户协议中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属平台,用户仅享有虚拟账号的使用权,且不得随意将账号转让、出售出租或分享他人使用。而司法实践也基本认可上述权属规则。
虚拟账号的权属规则首先源于平台管理需要,服务提供与服务所有相结合是商业通行惯例,平台享有账号所有权才能有效保障其运营利益,以及平台整体的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利益。其次,明晰虚拟账号权属也源于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与财产安全的需要,账号与个人隐私、银行卡号等人身或财产信息挂钩,只有赋予平台管理与使用账号的权利,平台对用户权益的救济措施才得以实施。并且,厘清虚拟账号权属也是落实网络实名等监管要求的需要。刁云芸总监指出,目前存在着直播账号倒卖、游戏账号买卖等黑色产业,而平台需要积极采取措施来保障用户安全与用户财产安全。
接下来,对于账号交易问题,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88038威尼斯兼职导师孙磊以《账号交易平台中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为题进行了主题分享。
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88038威尼斯兼职导师孙磊
孙磊律师指出,首先在定性上,游戏领域中的RMT行为并非绝对有害或有利,RMT平台有助于增进游戏活跃度,甚至有时还会为游戏公司设置第二轮反外挂程序,从而维护游戏秩序;其次,目前从国际上还没有国家把RMT直接定性为黑灰产,而甚至在韩国,法院就认可此类行为的非罪性。所以主要是通过用户协议来进行合同层面的约束。但如韩国、越南都会限制未成年人的使用。另一方面,在国内法律环境下,RMT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存在游戏公司损失部分预期利益的可能性(尤其购买高级号的情况),但核心是很多RMT平台实名制落实不到位不利于落实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其实,从近些年,头部RMT平台已经严格落实实名制,但确实很多中小平台还没有落实到位。此时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也即游戏平台越遵守监管规则,便会越促使想规避监管的游戏玩家去往不合规的平台。
孙磊律师也提出了一些疑问:例如在目前民法典未明确定性的情况下,游戏账号的交易平台是否可以考虑引入行业自律?对于虚拟财产交易问题的行为性质界定,民法、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矛盾之处如何解决?尤其是行政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的矛盾之处如何解决?法院在考量相关案件时,除了法律和法理,是否还要考虑行政规定和通知?对于上述问题,还需更多深入探讨。
第二单元的第五位发言嘉宾是百度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业务监察部主任陈晨先生。他围绕“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困境”主题进行了分享。
百度业务监察部总经理、
百度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晨
陈晨主任指出,元宇宙产品应当具有八大要素,即身份、朋友社交、沉浸感、低延迟、多元化、随地、经济系统、文化,其中经济系统要素与虚拟财产概念联系最为紧密。基于这些要素,元宇宙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元宇宙通过文娱内容吸引年轻用户,此时元宇宙产品便已具备较高市场价值;第二阶段里元宇宙所涉领域拓展到电商、生活服务、金融等诸多行业,此时经济系统要素凸显,元宇宙甚至可能形成其自身货币机制;在第三阶段,文化要素凸显,元宇宙所涉领域扩展至政府、企业服务等大部分产业。阶段二、阶段三可能因监管限制而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以往虚拟财产交易活动较少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其稀缺性不足,另一方面是虚拟财产难以确权,而新兴起的NFT交易模式成为了虚拟财产世界的“房产证”。NFT作为一种确权工具,以区块链为技术基础,但也存在若干问题:其一,中国禁止公链,而联盟链与“去中心化”并不相符,此时元宇宙概念可能不复存在;其二,由于链上确权和链外存储两者相分离,若元宇宙消失但NFT依旧存在,此时如何看待虚拟财产便成为问题;其三,法律该如何对因盗号所引起的虚拟财产丢失来进行救济。针对上述问题,陈晨主任建议明确首次发行方与平台方的责任边界,并通过立法来规范二次交易,而非“一刀切”。
本单元的最后,由主办方创新团队的成员之一88038威尼斯祝远石老师进行发言。他在上一位发言嘉宾陈晨先生的分享主题的基础上,就“元宇宙场景下虚拟财产的公私法规制”进行了观点分享。
88038威尼斯祝远石老师
祝远石老师指出元宇宙是独立于现实世界的、由新技术支撑起来的虚拟世界。与传统互联网相比,元宇宙提供了更加真实的交互体验和相对独立的经济体系。虚拟财产交易在元宇宙时代会变得更频繁、业态更丰富,但也相应地引发了规制挑战,其中包括如何对待商业模式的市场准入、如何划定平台责任、如何解决过度消费产生的交易上瘾问题等。他提出,应当公私法协同予以体系性规制回应。
从私法角度,应明确元宇宙中虚拟财产的权属规则与性质。虚拟财产交易规则的设置更多地受到算法设定规则的影响,私法也应对此予以适当规制。从公法角度,针对元宇宙业态发展的不同阶段,行政法相应采取禁止、允许或者限制交易的规制态度;税法对纳税人、税种、税基、税率以及税收优惠进行设计;金融法应规制交易媒介;刑法对严重侵害人身财产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最终,为避免部门法之间的割裂,应形成公法与私法、软法与硬法协同规制的机制。
会议的最后,会议承办方88038威尼斯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副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的发言进行了总结。
88038威尼斯副教授、
88038威尼斯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
陶乾老师认为,本次研讨会为团队成员的后续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发,与会嘉宾从不同领域和专业视角,结合当下虚拟财产保护的理论和实务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度沟通与交流。虚拟财产领域下的权属定性、交易模式、保护模式、平台治理等诸多争议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元宇宙等诸多前沿问题也需要持续关注。最后,陶乾代表其主持的88038威尼斯商业秘密保护法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表达了对学界、实务界各位前辈以及专家学者支持的感谢与祝福。
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增进了专家学者关于虚拟财产保护问题的研究与互动,有助于推动理论创新和立法完善,推动产业与实务中的具体问题的进一步解决。研讨会在各位嘉宾的精彩分享后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