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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38威尼斯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暂行)

发布日期:2012-12-07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根据《88038威尼斯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对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的最高荣誉,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于参评学年内修完全部相关课程的88038威尼斯二年级、三年级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法律硕士研究生”)均可参评。

    各类非全日制以及一年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参评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参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心公益,至少参加过一次志愿服务或社会公益活动;

    (四)符合学校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成绩要求,且所修课程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为校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六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为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

 

第四章  指标分配与评价规则

    第七条  学院参评指标由学校根据学院参评研究生基数进行分配。学院将指标按照各年级各专业人数比例进一步进行划分。

    因参评条件限制,获奖人数少于学校分配指标的,可适当放宽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从符合学校研究生二等奖学金成绩要求的法律硕士研究生中评选剩余指标,保证足额评审。

    第八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应从申请人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的规则为:

    (一)权重比例

    1.学习成绩占比为50%,满分为50分。

    2.科研成绩占比为40%,满分为40分。

    3.综合素质占比为10%,满分为10分。

    (二)计分方法

    1.学习成绩的计分方法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平均成绩乘以50%,得出学习成绩分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科研成果的计分方法

    科研成果应以88038威尼斯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88038威尼斯科研典》以及学校、学院关于研究生奖学金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研究生院设立的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等属于校级项目。

    88038威尼斯设立的“法硕之星”学术科研项目属于院级项目。

    (1)论文:权威期刊每篇25分,核心期刊每篇10分,一般期刊每篇2分。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署名的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2)学术专著:每部20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专著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承担的多少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其他著作每部10分,计分方法参照学术专著的计分方法。

    (3)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20分,参加人员每人4分;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15分,参加人员每人3分;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每项10分,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每项8分,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的每项2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计分。主持学校项目的每项10分,参加人员每人2分。主持学院项目每项5分,参加人员每人1分。

    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项目书为准;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持有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3.综合素质的计分方法

    (1)社会公益活动:担任国家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志愿者的,每项计3分,担任省级活动志愿者的每项计2分;献血志愿者每次计2分;抢险救灾志愿者每次计2分;长期敬老助残志愿者计2分;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每次计1分。

    (2)奖励和表彰:行政性、社会性、学术性奖励等同等对待。国家级奖励每项计5分,省部级奖励每项计3分,校级奖励每项计2分,学院级奖励每项计1分。

    (三)排名规则

    各学院应依据第二款所规定的计分方法,按照分数排名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1.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2.总分值相同,科研成果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3.科研成果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4.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将教育部下达的指标分配到学院。

    第十一条  研究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根据申请人上一学年的综合情况,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院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复审,提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如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申请人对于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评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印发公文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获奖情况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报送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之日起生效。